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2执恢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曹建勤与郭有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勤,郭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恢54-1号申请执行人曹建勤,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有成,男,汉族,退休教师。本院执行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曹建勤诉被告郭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曹建勤要求被执行人郭有成支付借款及利息27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有成银行存款2758元(含执行费50元),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