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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赵敏与深圳市九州般若科技有限公司,薛函芝,邓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深圳市九州般若科技有限公司,薛函芝,邓慧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620号原告赵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被告深圳市九州般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被告薛函芝,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邓慧莲,住址湖南省怀化市。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敏在指定期间内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赵敏在指定期间内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王 � �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温晓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