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6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赵敏与深圳市九州般若科技有限公司,薛函芝,邓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深圳市九州般若科技有限公司,薛函芝,邓慧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620号原告赵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被告深圳市九州般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被告薛函芝,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邓慧莲,住址湖南省怀化市。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敏在指定期间内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赵敏在指定期间内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王 � �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温晓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