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7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申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7民初294号原告申某某,男,汉族,壶关县人,住原籍。被告申某甲,女,汉族,壶关县人,住原籍。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好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斌审 判 员 杜志强人民陪审员 张朝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玉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