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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向晓红与李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晓红,李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62号申请执行人:向晓红,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20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李章林,男,汉族,生于1955年8月6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向晓红与李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冷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