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4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士敏与陈杰、叶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敏,陈杰,叶友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409号原告:陈士敏。被告:陈杰。被告:叶友根。原告陈士敏与被告陈杰、叶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士敏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士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897元,减半收取1948.5元,由陈士敏负担。审 判 长 林昂扬人民陪审员 叶玲俐人民陪审员 阮文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