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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4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士敏与陈杰、叶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敏,陈杰,叶友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409号原告:陈士敏。被告:陈杰。被告:叶友根。原告陈士敏与被告陈杰、叶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士敏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士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897元,减半收取1948.5元,由陈士敏负担。审 判 长  林昂扬人民陪审员  叶玲俐人民陪审员  阮文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