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忠元、任福秀诉郭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元,任福秀,郭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750号原告王忠元,男,汉族,1947年5月3日生,现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马庆江,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原告任福秀,女,汉族,1952年7月19日生,现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郭娟,女,汉族,27岁,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元、任福秀诉被告郭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元、任福秀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元、任福秀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元、任福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忠元、任福秀负担。审判员 向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莎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