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凤兰与新乡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兰,新乡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430号申请人张凤兰。被执行人新乡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安东,总经理。张凤兰与新乡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牧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凤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凤兰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新乡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房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高新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