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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XX与易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95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