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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张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615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加莹,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海燕,职业不详。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俊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金锋人民陪审员  廉爱翠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