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张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615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加莹,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海燕,职业不详。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俊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金锋人民陪审员 廉爱翠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