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光海与朱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海,朱建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1836号原告:陈光海。委托代理人:张佳洁、许淼顺,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海诉被告朱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海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海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光海承担。审 判 员 陈琴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泽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