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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丽琼诉被告大同市金色海天华贸商务大厦有限公司、山西海天华贸投资有限公司、石小雷、姜亚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琼,大同市金色海天华贸商务大厦有限公司,山西海天华贸投资有限公司,石小雷,姜亚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040号原告郭丽琼,女,1983年02月0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宏,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金色海天华贸商务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迎泽街路口。法定代表人石小雷,该公司经理。被告山西海天华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迎泽街路口。法定代表人姜亚伟,该公司经理。被告石小雷,男,1968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大同市金色海天华贸商务大厦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姜亚伟,男,1988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山西海天华贸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怀仁县。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建军,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琼诉被告大同市金色海天华贸商务大厦有限公司、山西海天华贸投资有限公司、石小雷、姜亚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因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石小雷、姜亚伟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共计101597元冻结,同时解除原告的担保财产,即毛瑞波名下城区大十字宁馨小区房屋手续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石小雷、姜亚伟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共计101597元。二、解除毛瑞波名下大同市城区大十字宁馨小区房屋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常雪勤人民陪审员  贾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逐淼王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