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宇与王家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王家翼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722民初1802号原告刘宇。被告王家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与被告王家翼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宇负担。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