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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宇与王家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王家翼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722民初1802号原告刘宇。被告王家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与被告王家翼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宇负担。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