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何成容与谢华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容,谢华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56号原告何成容,女,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谢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成容诉被告谢华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成容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成容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告原告何成容负担。审判员 赵文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忆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