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成奎与祁世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奎,祁世全,王振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362号申请人李成奎,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祁世全,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振福,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祁世全、王振福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分别为622976xxxxxxxxxxxx、622976xxxxxxxxxyyy)。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祁世全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一卡通(账号为622976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将被执行人王振福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一卡通(账号为622976xxxxxxxxx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伟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