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吉坛诉刘思思、轩淑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坛,刘思思,轩淑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张吉坛,男,汉族,1934年8月生,住保定市北市区。委托代理人张建立,男,汉族,1960年11月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系原告张吉坛侄子。被告刘思思,女,汉族,1990年4月生,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轩淑梅,女,汉族,成年人,住新市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负责人张保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云霞,河北纳木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坛与被告刘思思、轩淑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思思、轩淑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吉坛撤回对被告刘思思、轩淑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张吉坛承担。审 判 长 师 坤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