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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汝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1226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监视居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30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樟洪人民陪审员  陈利红人民陪审员  俞旦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