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陈海光与贾文超、林涛民间借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光,贾文超,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光,身份证×××,男,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进化街2号9号单元6楼1号,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东升家园616楼2单元801室。被执行人贾文超,身份证×××,男,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黎明村十二组45,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林涛,身份证×××,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保国大街43号,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字第873号陈海光与贾文超、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1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