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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亚雷、李某1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雷,李某1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2刑初39号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亚雷,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河北省肥乡县东漳堡乡中行村人。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某1。辩护人郭丽翠,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广平县院未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雷、李某1犯窝藏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亚雷、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郭丽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3日22时许,王玉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悬挂号牌(冀D×××××)的黑色别克凯越小型轿车,沿广平县城区建新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育才路交叉口,对前方情况观察不详,与单凤芹驾驶自行车沿建新街由南向北行驶向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单凤芹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玉乐驾车逃逸。案发时被告人李亚雷及李某1在其车上乘坐,后二人采取躲避摄像监控方式为其指路帮助王玉乐逃跑,后王玉乐将肇事车辆停放在了李亚雷的新家中,在李亚雷新家门口被告人李亚雷及李某1帮助王玉乐一同将肇事车辆上的反光镜贴膜撕毁丢弃。2015年8月15日王玉乐到广平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李亚雷主动到广平县交警大队接受询问。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1在其母亲赵某的陪同下,主动到广平县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亚雷、李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亚雷、李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对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无异议,辩称被告人李某1系未成年人,在他人教唆下而犯罪系从犯,且其系初犯,构成自首,悔罪态度也较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22时许,王玉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悬挂号牌(冀D×××××)的黑色别克凯越小型轿车,沿广平县城区建新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育才路交叉口,对前方情况观察不详,与骑自行车沿建新街由南向北行驶向左转弯的单凤芹发生碰撞,造成单凤芹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玉乐驾车逃逸。案发时被告人李亚雷及李某1在王玉乐车上乘坐,二人采取躲避摄像监控方式为其指路帮助王玉乐逃跑。后王玉乐将肇事车辆停放在了李亚雷的新家中,被告人李亚雷及李某1在李亚雷新家门口帮助王玉乐一同将肇事车辆上的反光镜贴膜撕毁丢弃。2015年8月15日,王玉乐到广平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李亚雷主动到广平县交警大队接受询问。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1在其母亲赵某的陪同下,主动到广平县交警大队接受询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13日晚上,其子王玉乐回家后对其说,在广平县开车撞住个人,车前挡风玻璃出事时撞坏了。发生事故时王玉乐驾驶的是其名下的冀D×××××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没有悬挂号牌。王玉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2、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是王玉乐的妻子。2015年8月15日早上6点左右,王玉乐去其娘家找其,说在广平开车出事了,撞住人,具体人啥伤情也不知道。3、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2015年8月13日22时左右,其儿子李亚雷给其打电话,让其把南面家的街门开开让王玉乐放车,随后其就去打开街门,车开进来停好后,李某1、王玉乐还有李亚雷就走了。第二天其发现王玉乐的车前挡风玻璃碎了,机顶盖上也有一个坑,其问李亚雷车是怎么回事,李亚雷说王玉乐在广平撞了个人是死是活不清楚。吃过早饭不一会儿,王玉乐就和他妻子来到其家,其让王玉乐赶快去自首。后来其让李亚雷将王玉乐的车开到了王玉乐姥姥家的过道口,李亚雷说将车钥匙放到汽车左前轮下边了。4、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李某1说他乘车撞人后,他在车上说想下车看看啥情况,王玉乐没停车,就走了。5、另案人王玉乐供述,供认2015年8月13日晚上,其驾驶家里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载李亚雷、李某1到吕营的振兴饭店点了三个菜,李某1让服务员拿了啤酒,具体拿了多少没注意,其有皮肤病,没有喝酒。三个人在饭店吃饭吃到晚上九点多钟,其开车拉着李某1、李亚雷去广平联华超市找李倩倩。走到了吕营南边老路和新路交叉口处,其下车将车的牌照卸了下来,然后就往南去广平县城了。当行驶到联华北边的一个十字路口处,其看见从东面过来一个骑自行车的老太太向西过十字路口,就按喇叭,向西打方向,结果撞住了骑自行车的老太太的右前面。当时其头就懵了,没看清是老太太还是老太太骑的自行车摔倒在其车的前挡风玻璃上,随后从车上掉下去了。然后其就驾车继续向南行驶,看见一个路口其说往东拐吧,李某1说拐吧,然后就向东行驶到东头,又向北行驶,一直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过去十字路口后见前面路堵着,李某1说往前不能走了,其就掉头向南行驶到十字路口,又向东行驶,行驶到一个红绿灯十字路口后,其向北转弯向北行驶,当行驶到积善村附近时,李某1说到积善村了向东拐吧。在拐弯过程中其问李某1向东能行驶到哪,李亚雷说到积善村东面有路口向北能行驶到宋庄村,随后其就按他们说的向东行驶到一个路口向北行驶。在积善村北边三个人下了车,发现车的前挡风玻璃碎了,车机器盖上一个坑。然后三个人就上车向北走了,在途中其给李亚雷说先把车放在他家,让李亚雷给他父亲打电话。其开车到中行村李亚雷南边新家的时候,李亚雷的父亲还没有过来,其看车的反光镜上贴着蓝色贴膜,特征明显,就把左边反光镜的贴膜撕了,李亚雷和李某1将右边反光镜的贴膜撕了。正在撕贴膜时,李亚雷的父亲过来了,李亚雷和其都给他父亲说其在广平县城开车撞人了,然后其就跑了。李亚雷父亲问为什么不报警,其说害怕,然后就没再说什么。其将车开到街门里边,李亚雷将车开到他家院内的彩钢瓦底下。李亚雷的父亲骑摩托车将其送回其家,其把在广平县开车撞人的事和其父母说了。第二天早上,其和妻子李某2到李亚雷家,李亚雷给李某1打了个电话将李某1叫了过来,李某2让他们看了手机上撞人的照片,照片上没有李亚雷,李亚雷就对其和李某1说如果有人问时就说他不在车上。当时还商量说李某1是在吕营下车碰到其,然后两个人开车去广平玩撞到了人。2015年8月15日上午,其就去广平县公安局交警队投案了。6、被告人李亚雷供述,供认2015年8月13日大约19时,其和王玉乐、李某1到吕营的振兴饭店点了三个菜和一包啤酒。22时许,王玉乐开着他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拉着其和李某1去广平县联华超市接李倩倩和王亚杰一起去广平县KTV玩,李某1坐在副驾驶,其在王玉乐后边。开着车到了吕营南边老路和新路交叉口处,王玉乐下车卸了车牌照,开着车自北向南到了联华超市北边十字路口处,有一个老年妇女骑着自行车从东向西过马路,王玉乐开着车直接将老年妇女自行车撞倒在地上,那个老人身体撞到车前挡风玻璃上,挡风玻璃当时就撞坏了,王玉乐往西打了下方向盘,就往南继续走。往南走了大约100米就往东拐,后来又往北走到一工地,往南走,又往东拐,后来又往北拐上了从广平县到吕营走的大路上,王玉乐在车上说回去后谁也别说在广平出事了。到了程寨桥附近时,王玉乐说吕营路口有摄像头,其说那咱们往积善走吧。王玉乐开着车在程寨桥那往东拐往积善村走了,路上王玉乐让其和李某1看着路。三人开着车从宋庄往其家走,一出宋庄,王玉乐说把车放在其家,一开始其不让放,后来王玉乐说没有事,其给其父亲打电话让他到南边新家开下门。到了其家门口后,王玉乐让把车反光镜上的蓝膜撕了,王玉乐自己动手撕副驾驶上反光镜的蓝膜,其和李某1撕驾驶位置上的蓝膜。后其父亲过来后问怎么了,三人说王玉乐开车在广平县城撞人了。其父亲打开大门,其把车开进去放到西边车棚里面。第二天早上听其父亲说王玉乐昨天晚上喊其家门要在其家睡,其父亲骑着摩托车把他送回家了。当天下午十四时,王玉乐和他媳妇李某2到其家找其,王玉乐说李某2手机上有开车撞人的照片,其给李某1打电话让他到其家一起看照片。三人碰面后,王玉乐和李某1商量着说两人在吕营路口碰的面,当时李某1刚从大车上下来,两人一起往广平玩撞到人,在吕营没有喝酒。王玉乐说照片上不显示其,他们不说其和他们在一起。到了晚上23时许,其把王玉乐的车从其新家开出来放到了其姥姥家门口。7、被告人李某1供述,证实2015年8月13日下午,其和王玉乐、李亚雷一起去吕营路口北侧路东的振兴饭店点了三个菜,一包九瓶装啤酒。大约22时,王玉乐开车,其坐副驾驶,李亚雷坐在后排座椅的中间,就去广平联华超市找人。快要上234省道时,王玉乐停了车,把车前后牌照卸了下来放到后座上,在建新街由北向南正行驶着,一个老太太骑着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突然出来,直接就撞上去了,撞了之后车挡风玻璃就坏了。当时王玉乐点了下刹车,车没有停就走了。上了234省道向北行驶。快到肥乡程寨了,李亚雷说吕营转盘有摄像头,王玉乐问从哪里能走到其村里,其和李亚雷说从程寨村往东走。王玉乐开车就从程寨路口向东转弯向东走了,走到积善村北玉米地,三人下了车,看见车机器盖塌了,挡风玻璃坏了,王玉乐说谁也不要给任何人说撞到人的事情。后其和李亚雷给王玉乐指着路,到了李亚雷南边新家,李亚雷给他爹打电话说王玉乐把车放在南院,在等李亚雷父亲过来时,李亚雷说王玉乐车反光镜上有蓝膜,王玉乐说撕了,其和李亚雷把蓝膜撕下了。这时李亚雷爹过来了,李亚雷说王玉乐开车碰住个人,李亚雷爹啥也没吭声把大门打开了。李亚雷把王玉乐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开进了他家中的院子里,停在了院内的彩钢瓦棚的下边。出事第二天13时许,李亚雷给其打电话让其到他家去,说路上的摄像头拍其拍的清,还给上网了。当时王玉乐和李亚雷商量出去哪躲几天。出事第三天快到中午时,王玉乐用一陌生的手机号给其打电,说有人问其就说其出车回来到吕营,王玉乐开车正好碰到其,开车拉着其到广平玩,在广平出了事后,怎么回来的该怎么说就怎么说,车上就其和王玉乐两人,没有李亚雷。李亚雷也给其打电话说摄像头没有照住他,不让其说出事时他也在车上坐着。出事第四天王玉乐给其打电话说他准备去自首,千万别说他喝酒了。8、案件来源、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9、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10、李亚雷、李某1照片等。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雷、李某1明知王玉乐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指路帮助其逃跑,并帮助其撕毁肇事车辆反光镜上的贴膜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被告人李亚雷还为肇事车辆提供了隐藏处所,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亚雷、李某1犯窝藏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亚雷、李某1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某1适用缓刑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保障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亚雷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1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郑书强审 判 员  任诗君人民陪审员  焦吕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焦海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