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都永基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永基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15号申请人成都永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分水村,组织机构代码67430444-9。法定代表人:黄骏。被申请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外南街267号附8号11栋2楼1号。法定代表人:尹华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永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永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25000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永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2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善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