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某会诉叶某均抚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会,叶某均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715号原告杨某会,女,生于1971年10月16日,汉族,不识字,务农,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叶某均,男,生于1974年2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会诉被告叶某均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会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某会承担。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