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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安图县松江镇春田农用肥料商店与王钦波、唐成友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松江镇春田农用肥料商店,唐成友,王钦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26民初254号原告:安图县松江镇春田农用肥料商店。住所:安图县。经营者:孙志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被告:唐成友,男,安图县松江镇旭萍农资销售中心业主,其他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被告:王钦波,男,其他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系唐成友的妹夫。原告安图县松江镇春田农用肥料商店(以下简称春田肥料商店)诉被告王钦波、唐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祝顺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图县松江镇春田农用肥料商店经营者孙志军到庭参加诉讼。唐成友、王钦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春田肥料商店诉称:2016年1月24日,唐成友向安图县松江镇春田农用肥料商店业主孙志军借款9万元,定于2016年1月29日前一次性偿还,并由王钦波担保。唐成友于2016年3月17日偿还3万元,于2016年3月18日偿还2万元,余款4万元经孙志军多次索要,未果。综上,请求法院判令:唐成友、王钦波对借款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唐成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王钦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唐成友以购买参地、代买化肥为由向安图县松江镇春田农用肥料商店业主孙志军借款9万元,并为孙志军出具9万元的欠条。定于2016年1月29日前一次性偿还,并由王钦波担保。唐成友于2016年3月17日偿还3万元,于2016年3月18日偿还2万元,余款4万元至今未返还,担保人王钦波也未承担担保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营业执照、身份证、欠条、安图农村商业银行存款明细账等。本院认为,唐成友给安图县松江镇春田农用肥料商店业主孙志军出具的借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6年1月24日的借据载明了如到期不还由担保人与欠款人共同偿还,担保人王钦波对此借款应承担连带责任。春田肥料商店业主孙志军请求唐成友、王钦波连带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成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安图县松江镇春田农用肥料商店(业主孙志军)借款4万元;二、被告王钦波对以上的借款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钦波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唐成友享有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给原告1250元,余款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唐成友、王钦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