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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衡阳市某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衡阳市某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保47号申请人陈某某,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被申请人衡阳市某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申请人湖南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衡东县。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被申请人湖南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负责人袁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衡阳市某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衡阳市某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价值1820750元的财产。王栋、王似莲自愿以证号为南房权证城区字第000107**号、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082720**号、衡房权证城北字第000846**号的房屋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某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182075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衡阳市某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其他价值人民币1820750元的财产;二、查封王栋所有的位于衡阳市钱局巷39号,证号为南房权证城区字第000107**号的房屋;三、查封王似莲所有的位于衡阳市珠晖区粤汉路32号106,证号为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082720**号的房屋;四、查封位于钱局巷27、33号,证号为衡房权证城北字第000846**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志波审 判 员  佘 钦代理审判员  陈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