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善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善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775号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隋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世军,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善华,女,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善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善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