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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德伦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37号罪犯李德伦,男,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2月1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2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8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伦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一般。系老龄犯未参加劳动改造。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5.4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29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