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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6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6151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任珊,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刘强,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诉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撤回反诉,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于2016年4月19日撤回本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和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承担;反诉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剑锋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