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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天禾化学品(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富星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禾化学品(苏州)有限公司,江苏富星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567号申请执行人天禾化学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郁其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富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培银,该××董事长。原告天禾化学品(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富星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虎商初字第0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江苏富星纸业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原告天禾化学品(苏州)有限公司货款608966元,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江苏富星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天禾化学品(苏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苏富星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经被依法查封,暂无法拍卖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富星纸业有限公司财产已经被依法查封,暂无法拍卖处理,申请执行人天禾化学品(苏州)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江苏富星纸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天禾化学品(苏州)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富星纸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