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浙江益信物资有限公司与绍兴越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越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益信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绍兴越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北路549号。法定代表人沈彩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临浙,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益信物资有限公司,住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菖蒲街352号。法定代表人陶建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寒霜、虞伟庆,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绍兴越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益信物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越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浙江益信物资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越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越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62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6314元,由上诉人绍兴越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小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