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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信友与王存会、吕良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存会,吕良军,王信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存会。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良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信友。委托代理人周志光,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培富,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存会、上诉人吕良军因与被上诉人王信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5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仁珑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阚红艳共同组成合议庭,向二上诉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二上诉人签收后,在指定的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二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存会、上诉人吕良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存会负担50元,由上诉人吕良军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张仁珑代理审判员  阚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