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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庄月英、程联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月英,程联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820号申请执行人庄月英被执行人程联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桐濮商初字第0001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程联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联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联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程联芳(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7#钞的存款人民币333089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新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