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陈明与陈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陈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被执行人陈陆,武钢××集团建设公司职工。关于陈明与陈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陈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陈明返还借款300,000元;2、��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人民币1,207.5元(暂从2016年3月28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到2016年4月19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47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陆银行存款人民币310,601.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