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艾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艾永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3刑初1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某,女,1986年4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宗,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艾永发,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8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9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5)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永发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日新、夏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宗,被告人艾永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艾永发在大连市西岗区通江街5号1楼门一楼与二楼拐角处,用左手搂住被害人毕某的脖子,右手持刀在被害人毕某的下巴上划了一刀,并抢走被害人毕某女士挎包一个、lenovoA1010-T平板电脑一个、横款钱包一个、CoolpadY60-W手机一个、银行卡若干和现金人民币500元。2015年8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艾永发在大连市西岗区兴业街48号楼四楼与五楼拐角处,使用相同手段持刀抢走被害人王某某女式挎包一个、Oppou539手机(含耳机)一个、银行卡、工作证若干和现金人民币800元。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lenovoA1010-T平板电脑一个价值人民币600元,CoolpadY60-W手机一个价值人民币350元,Oppou539手机(含耳机)一个价值人民币100元,女士挎包F10-N一个价值人民币50元,横款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60元。经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毕某左侧下颌缘处见一横行5.8厘米长创口瘢痕,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构成轻伤二级。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艾永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公民财物,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某诉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443.84元,误工费2510元,交通费1946元,合计人民币5899.84元。被告人艾永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某的诉讼请求,被告人艾永发的答辩意见:同意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艾永发在大连市西岗区通江街5号1楼门一楼与二楼拐角处,用左手搂住被害人毕某的脖子,右手持刀在被害人毕某的下巴上划了一刀,并抢走被害人毕某女士挎包一个、lenovoA1010-T平板电脑一个、横款钱包一个、CoolpadY60-W手机一个、银行卡若干和现金人民币500元。2015年8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艾永发在大连市西岗区兴业街48号楼四楼与五楼拐角处,使用相同手段持刀抢走被害人王某某女式挎包一个、Oppou539手机(含耳机)一个、银行卡、工作证若干和现金人民币800元。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lenovoA1010-T平板电脑一个价值人民币600元,CoolpadY60-W手机一个价值人民币350元,Oppou539手机(含耳机)一个价值人民币100元,女士挎包F10-N一个价值人民币50元,横款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60元。经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毕某左侧下颌缘处见一横行5.8厘米长创口瘢痕,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艾永发到案后,赃款赃物被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另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某要求被告人艾永发赔偿其医药费1443.84元,误工费2510元,交通费1946元,合计人民币5899.84元。被告人艾永发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鉴定聘请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鉴定结论说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光盘一张,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急诊病志,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误工证明,被害人毕某、王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艾永发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永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公民财物,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永发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永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永发的犯罪行为侵犯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某的身体健康权,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支持。被告人艾永发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永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艾永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899.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作案工具:刀一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安德宪审 判 员 林文涛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巍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