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030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1973年生,住宜阳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生,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运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