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小民初字第04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张太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张太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小民初字第04107号原告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7335933-6。负责人刘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忠,男。委托代理人范芬,女。被告张太莲,无业。委托代理人渠标,山西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告张太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与被告张太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70.5元,由原告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学会人民陪审员 荣海凤人民陪审员 张育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瑞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