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柴贯宣诉冯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贯宣,冯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667号原告柴贯宣,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19日。被告冯占文,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4日。本院受理原告柴贯宣诉被告冯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贯宣撤回对被告冯占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景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