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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启善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启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08号罪犯林启善。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30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启善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0000元人民币。宣判后,同案人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1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36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7月1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启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启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6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9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启善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小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0.4分。2013年、2014年均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度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6日向本院履行民事赔偿5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编号:00875298)。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启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至2018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