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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鸿天地装饰材料行与中山火炬开发区金海纳服饰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鸿天地装饰材料行,中山火炬开发区金海纳服饰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614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鸿天地装饰材料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寮社区五区**号丰盈大厦*号铺。经营者:庄俊明。委托代理人:冯充、薛九涛,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金海纳服饰广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怡路*号A01铺位。经营者:梁柱业,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鸿天地装饰材料行(下称沙井鸿灯饰)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金海纳服饰广场(下称金海纳服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庄俊明及委托代理人刘宏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海纳服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15年2月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结款为装修完工后七个月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送货金额共计219827元,被告应于2015年6月5日开始付款,但其一直未按期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的货款219827元,利息计至还款之日,暂计至2015年9月15日为:219827×6%÷12×3=330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有:装修工程材料供货合同;送货调拨单。被告金海纳服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出庭辨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经审理查明:沙井鸿灯饰于2012年2月10日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安分局登记成立,企业性质为个体户,经营者是庄俊明。金海纳服饰于2015年5月5日由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性质为个体户,经营者是梁柱业。2015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经营者梁柱业签订《装修工程材料供货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板材、轻钢龙骨等材料,被告在原告供货完成后支付货款219800元。被告方员工“陈旭坚”负责收货,结算以签字的收货单据为准,被告延期付款的应以各月货款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至同年4月9日向被告送货共11次,货款总额219827元。原告并向本院提交了“陈旭坚”签收的相应送货调拨单。被告欠款后一直未还,据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求。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购买板材、轻钢龙骨等材料及拖欠原告货款219827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装修工程材料供货合同》、送货调拨单为证,证据充足,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拖欠货款,理应向原告清偿。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从2015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该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海纳服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判决。综上,原告诉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金海纳服饰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鸿天地装饰材料行还清货款21982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9827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金海纳服饰广场负担(该款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如果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金海纳服饰广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伟基审 判 员  石 慧人民陪审员  陈宇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体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