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德刚与被执行人王东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刚,王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173号申请人孙德刚,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古城镇建国村2组。被执行人王东生,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古城镇民和村6社。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孙德刚与被执行人王东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德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士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