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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某1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22民初542号原告高某1,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朱某,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高某1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全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1诉称,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举行了婚礼,××××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高某2,××××年××月××日生育一子高某3。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二人经常生气、打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自行抚养二个子女。被告朱某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必须给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4日举行了婚礼,××××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高某2,××××年××月××日生育一子高某3(二个子女现在原告家中)。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二人经常生气,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高某1提出离婚,被告朱某同意离婚。二、婚生女高某2、婚生子高某3由原告高某1自行抚养。三、原告高某1支付被告朱某经济帮助50000元,其中30000元当庭支付完毕,下余20000元于2017年5月1日之前支付完毕。四、被告朱某每年寒暑假各探望子女一次,原告高某1必须积极配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1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