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741号原告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北四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石少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振国,职务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树辉,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辽宁路春铁大厦*栋***室。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职务经理。被告陈国志,男,6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本院受理原告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已就张文斌、刘卫东、陈国志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0.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红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