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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红东与周来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东,周来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7号原告杨红东,无业。委托代理人张继鹏,潍坊坊子阳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来金,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奉坡,山东周奉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东与被告周来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东以需要准备新的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财产保全费260元,以上共计448元,由原告杨红东负担。审 判 长  杨春玉人民陪审员  周新扬人民陪审员  周庆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健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