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葛连军诉被告河南省邮政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被告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连军,河南省邮政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葛连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书兴、刘帅,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邮政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负责人:刘红兵,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会霖,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连军诉被告河南省邮政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被告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葛连军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连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连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