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裕辉,总裁。被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鲁民一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以(2011)青执字第328号立案执行。因为该案与城阳区人民法院另一案件有关联,本案中止执行。2015年9月1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16)鲁02执恢字第6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主持下,经协商就该案执行达成一致意见。主要事项为:该案实行标的额677万元。2013年3月11日,城阳法院受理的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3)城执字第631号,生效法律文书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经过城阳法院做双方工作,双方确认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4703953、49元,在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中予以扣除。另外,本院依法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扣划1795000元,扣除执行费61258元后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在此基础上,双方同意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再履行3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后,本案执行完毕。现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300000元及其执行费,本院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一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青审判员 杨宗华审判员 陈钢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