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刑更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付平犯盗窃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766号罪犯付平。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付平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26日被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2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4日减刑释放。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莱阳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平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经教育能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该犯现有余刑6年5个月22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二次,余6.4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付平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付平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上述事实有罪犯付平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平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