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单清财与周长军用益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清财,周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263-1号申请执行人单清财,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周长军,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清财与被执行人周长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周长军于2016年1月1日前返还单清财北山荒山1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执行过程中,因周长军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14亩土地于2016年4月15日现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单清财耕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周长军耕种的石河村北山荒山地14亩,从交付之日起由单清财经营管理。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