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91刑初54号公诉机关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远桂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8日17日许,被告人朱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南通市通盛大道通沪大道路口北侧路段摔倒,后与被害人郑某乙在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朱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2mg/100ml.另查明,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受伤送医院治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郑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了谅解。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主动预交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涉案车辆照片;被告人朱某的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及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发案经过等书证;未到庭证人郑某甲、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在卷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醉酒后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依法均可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朱某驾驶的是摩托车,事故发生后就赔偿问题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对方谅解,庭审中其自愿认罪,审理期间主动预缴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对此均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起因、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花岳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