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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庞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王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037号原告:庞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王某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庞某负担。审判员 张 红 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