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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孟弘诉孟宪成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1,孟×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047号原告孟×1,男性,年龄37。被告孟×2,男性,年龄63。本院在审理原告孟×1诉被告孟×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孟×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