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孟弘诉孟宪成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1,孟×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047号原告孟×1,男性,年龄37。被告孟×2,男性,年龄63。本院在审理原告孟×1诉被告孟×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孟×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