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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毅与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毅,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奉节县兴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6行赔初1号原告黄毅,男,生于1966年9月24日。委托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5852-8。法定代表人刘方令,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宏丹,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书国,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奉节县兴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奉节县兴隆镇三角坝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00865924-8。法定代表人黄浩,镇长。委托代理人夏立朕,奉节县兴隆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余世军,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毅诉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毅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黄毅负担。审 判 长  李兰兰代理审判员  费明军人民陪审员  王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