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徐子清与王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清,王春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351号原告徐子清,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被告王春友,男,汉族,59岁,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清诉被告王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在家,故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子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子清负担。审判员 张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守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