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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02刑初65号公诉机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瓦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人胡某某因犯强奸罪,于1989年8月6日被滁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3日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于2016年4月8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以琅检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期间,因被告人胡某某在逃于2016年3月8日中止审理,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冰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8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皖MA××××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滁州市凤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凰三村曹大姐粗粮馆门前路段时,因超车与同向行驶的陈某某所驾驶的皖MB××××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1mg/100ml。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皖MA××××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滁州市凤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凰三村曹大姐粗粮馆门前路段时,因超车与同向行驶的陈某某所驾驶的皖MB××××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1mg/100ml。2015年7月1日,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逃,经本院决定并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于2016年4月8日将其抓获归案。另查,2015年7月3日,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对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艳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七)项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来自